政治雷達法律民法 › 第1107條

民法 第1107條

監護人變更時,原監護人應即將受監護人之財產移交於新監護人。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原監護人應即將受監護人之財產交還於受監護人;如受監護人死亡時,交還於其繼承人。 前二項情形,原監護人應於監護關係終止時起二個月內,為受監護人財產之結算,作成結算書,送交新監護人、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 新監護人、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對於前項結算書未為承認前,原監護人不得免其責任。
AI 白話解釋
← 第1106-1條看 民法 全文第110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