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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106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之監護人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 一、死亡。 二、經法院許可辭任。 三、有第一千零九十六條各款情形之一。 法院另行選定監護人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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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