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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103條
受監護人之財產,由監護人管理。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受監護人之財產負擔。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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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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