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法 › 第108條

民法 第108條

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 代理權,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但依該法律關係之性質不得撤回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07條看 民法 全文第10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