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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01條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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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