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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二十六年京贛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一句話看懂
民國二十六年京贛鐵路建設公債條例規範了為建設京贛鐵路所需資金的募集、公債的發行、償還與管理等相關事宜,以籌措建設經費,推動鐵路建設。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1936-12-22・共 1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民政府為展築自宣城至貴溪鐵路,由財政部、鐵道部會同發行公債,定名為民國二十六年京贛鐵路建設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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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公債定額為國幣一千四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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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公債定於民國二十六年一月一日按票面九八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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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公債年息定為六釐,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各付息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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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公債定期十年,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依照還本付息表規定數額,各還本一次,至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數還清。 前項還本,於每次到期前二十日以抽籤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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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指定以左列各款為基金: 一、由鐵道部與管理中英庚款董事會訂立合同,借用由完成粵漢鐵路借款項下,自民國二十六年起至三十五年止歸還中英庚款之本金。 二、京贛鐵路開始營業後之收入。 前項基金,由鐵道部依照還本付息表所載每次應還本息數目,按月撥交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專款存儲備付,有不敷時,由鐵道部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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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由財政部、審計部、管理中英庚款董事會與經理本公債之銀行,各派代表一人,鐵道部代表二人,共同組織之。其組織規程,由鐵道部擬訂,呈行政院核准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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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事宜,由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辦理,並指定中央銀行為經付本息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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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公債專充第一條規定之用途,不得移作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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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公債債票分千元、五百元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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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公債債票為無記名式,得自由買賣、抵押,凡公務上須繳納保證金時,得作為代替品,並得作為銀行之保證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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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對於本公債有偽造及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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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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