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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三十八年整理美金公債條例
一句話看懂
民國三十八年整理美金公債條例規範政府處理美金公債相關事務,目的在於統一處理美金公債,減少財務負擔,促進國家財政穩定。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1949-06-23・共 1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政府為整理舊發外幣債券發行公債,定名為民國三十八年整理美金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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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公債總額定為美金一億三千六百萬元。 甲種債票定額為美金三千七百二十萬元。 乙種債票定額為美金八千三百萬元。 丙種債票定額為美金一千五百八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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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公債定於民國三十八年四月一日按照票面十足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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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一律付給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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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公債債票,定為美金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一千元、五千元六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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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公債掉換舊發外幣債券,各依其原定清償年限先後,分別酌定換發種類如左: 一、甲種債票掉換民國三十六年第一、二期短期庫券。 二、乙種債票掉換民國二十七年金公債英、美金債票及民國三十一年同盟勝利美金公債。 三、丙種債票掉換民國二十九年建設金公債第一期英、美金債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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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公債專為掉換前條所列舊發外幣債券,實際銷售,截至民國三十七年八月二十日尚未到期償還之部份,其在民國三十七年八月二十日以後最近兩期之息票,一律截算至民國三十八年三月底止,照其應付利息金額加入本金一併換發本公債,至抵押部份,由財政部另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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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舊發美金公債依照票面掉換本公債,其英金債票依照中央銀行掛牌金鎊對美金匯兌率掉換本公債,即英金債票一鎊掉換本公債票面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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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公債利率定為年息三厘,甲種債票民國三十八年九月三十日開始付息,乙種債票民國三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開始付息,丙種債票民國三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開始付息,以後即各屆六個月付息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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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公債各種債票,各自第五期付息期開始還本,以後各屆六個月還本一次,甲種債票分十年還清,乙種債票分十五年還清,丙種債票分二十五年還清,每年還本數額,各依還本付息表之規定,以抽籤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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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由財政部依照三種債票還本付息表所載每次應還本息數額,在國庫所存外匯項下按期預先如數撥交國債基金監理委員會專款存儲備付。 國債基金監理委員會就民國三十六年短期庫券美金公債基金監理委員會改組,並兼辦監理民國三十六年美金公債基金事務,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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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指定中央銀行及其委託之銀行為經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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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公債掉換手續,於債票印就後限期全部辦理完竣,其掉換起訖日期由財政部公告之,在規定掉換期內,持票人應將所持舊發外幣債券持向當地經理銀行申請掉換,逾期未請掉換者,其所持之舊發外幣債券一律作廢。 本公債在國外掉換手續,均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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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公債債票定為不記名式,不得掛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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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公債債票得自由買賣、抵押,凡公務上須繳納保證金時,得作為代替品,並得為金融業之保證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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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對於本公債如有偽造或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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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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