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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566條

因宣告無記名證券之無效聲請公示催告,法院准許其聲請者,應依聲請不經言詞辯論,對於發行人為禁止支付之命令。 前項命令,應附記已為公示催告之事由。 第一項命令,應準用第五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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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