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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557條

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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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