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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552條

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之。 前項期間,自原告知悉除權判決時起算。但依前條第四款或第六款所定事由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如原告於知有除權判決時不知其事由者,自知悉其事由時起算。 除權判決宣示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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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