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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536條

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 假處分裁定未依前項規定為記載者,債務人亦得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 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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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