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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528條

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抗告法院認抗告有理由者,應自為裁定。 准許假扣押之裁定,如經抗告者,在駁回假扣押聲請裁定確定前,已實施之假扣押執行程序,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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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