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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32條

當事人兩造於法院通常開庭之日,得不待通知,自行到場,為訴訟之言詞辯論。 前項情形,其起訴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並認當事人已有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三項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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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