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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29條

以言詞起訴者,應將筆錄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 就審期間,至少應有五日。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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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