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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05條

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 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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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