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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399條

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 判決確定證明書,由第一審法院付與之。但卷宗在上級法院者,由上級法院付與之。 判決確定證明書,應於聲請後七日內付與之。 前三項之規定,於裁定確定證明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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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