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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 第389條
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
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刪除) 三、就
第四百二十七條
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刪除)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
第四百二十七條
第七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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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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