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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358條

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 當事人就其本人之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推定為真正,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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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