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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35條

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之;如並不能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 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應即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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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