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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321條

法院如認證人在當事人前不能盡其陳述者,得於其陳述時命當事人退庭。但證人陳述畢後,審判長應命當事人入庭,告以陳述內容之要旨。 法院如認證人在特定旁聽人前不能盡其陳述者,得於其陳述時命該旁聽人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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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