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事訴訟法 › 第314條

民事訴訟法 第314條

以未滿十六歲或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其效果之人為證人者,不得令其具結。 以下列各款之人為證人者,得不令其具結: 一、有第三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 二、當事人之受僱人或同居人。 三、就訴訟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者。
AI 白話解釋
← 第313-1條看 民事訴訟法 全文第3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