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事訴訟法 › 第311條

民事訴訟法 第311條

證人不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而拒絕證言,或以拒絕為不當之裁定已確定而仍拒絕證言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AI 白話解釋
← 第310條看 民事訴訟法 全文第3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