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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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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294條
受訴法院於言詞辯論前調查證據,或由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調查證據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調查證據筆錄。
第二百十二條
、
第二百十三條
、
第二百十三條之一
及
第二百十五條
至
第二百十九條
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受託法官調查證據筆錄,應送交受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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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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