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事訴訟法 › 第240條

民事訴訟法 第240條

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 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
AI 白話解釋
← 第239條看 民事訴訟法 全文第240-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