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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231條

判決經宣示後,為該判決之法院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後受其羈束。 判決宣示或公告後,當事人得不待送達,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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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