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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227條

為判決之法官,應於判決書內簽名;法官中有因故不能簽名者,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審判長因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陪席法官附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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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