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事訴訟法 › 第18條

民事訴訟法 第18條

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者,得由該自然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管轄。 前項法院不能行使職權,或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該自然人居所地,或其為中華民國人,於死亡時,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定前項管轄法院時,準用第一條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民事訴訟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