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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167條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關於其所為之行為,得定期日及期間。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定期日及期間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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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