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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142條

不能為送達者,送達人應作記載該事由之報告書,提出於法院附卷,並繳回應送達之文書。 法院書記官應將不能送達之事由,通知使為送達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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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