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事訴訟法 › 第139條

民事訴訟法 第139條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如有難達留置情事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38條看 民事訴訟法 全文第14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