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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102條
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但當事人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擔保,得由保險人或經營保證業務之銀行出具保證書代之。 應供擔保之原告,不能依前二項規定供擔保者,法院得許由該管區域內有資產之人具保證書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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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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