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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7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
犯
第四條
至
第八條
、
第十條
或
第十一條
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
第四條
至
第八條
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
第四條
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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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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