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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5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5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
第四條
第二項或
第六條
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犯
第四條
第三項至第五項、
第五條
、
第六條
第二項至第四項、
第七條
第一項至第四項、
第八條
第一項至第四項、
第九條
至
第十四條
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公務員明知他人犯
第四條
至
第十四條
之罪而予以庇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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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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