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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規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規費收費標準規範辦理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業務之收費標準,確保驗證程序順暢並提供經費支持,以有效管理植物種苗之檢疫與防疫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11-14・共 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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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其收費項目及費額規定如下: 一、檢查費:依申請案或繁殖圃核計,每件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二、檢定費:依所採用檢定方法及所抽檢樣品數核計。採用一般檢定者,每件樣品收取新臺幣十元;採用生化檢定者,每件樣品收取新臺幣三十元;採用特殊檢定者,每件樣品收取新臺幣三百元。 前項所稱一般檢定,指以病徵診斷或光學顯微鏡技術等方法檢定者;所稱生化檢定,指以人工培養、接種、抗血清或化學等方法檢定者;所稱特殊檢定,指以分子生物分析(核酸探針、引子、電泳等)或電子顯微鏡技術等方法檢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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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檢查費應於申請時繳納,檢定費應於通知繳費後二週內繳納。 前項通知得以傳真、電子文件或郵遞等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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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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