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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軍用船舶船員應考獎勵辦法

一句話看懂
服務軍用船舶船員應考獎勵辦法規範軍用船舶船員參加國家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錄取或成績優異者,得依規定申請獎勵,以鼓勵其提升專業能力。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12-25・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服務軍用船舶船員參加航海人員考試、船舶電信人員考試或漁船船員考試 之獎勵,依本辦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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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軍用船舶,係指由國防部基於作戰需要徵調 (不含軍租) 於軍 用之公民營之各種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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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持有甲級船員證書之各級船員,及持有漁船幹部船員證書之各級船員,於 參加航海人員考試、船舶電信人員考試或漁船船員考試時,其在軍用船舶 服務資歷加二分之一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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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服務軍用船舶乙級船員或漁船普通船員於參加航海人員考試、船舶電信人 員考試或漁船船員考試時,各科目之考試成績,照原得分數,分別依左列 規定,予以加分: 一、服務一個月以上,未滿半年者,加計百分之五。 二、服務半年以上,未滿一年半者,加計百分之十。。 三、服務一年半以上,未滿二年者,加計百分之十五。 四、服務滿二年半以上者,加計百分之二十。 各科目經加分後,總分超過一百分者,仍以一百分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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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服務軍用船舶船員資歷之計算,以船舶用於軍用時為限,錨泊或修理期間 ,超過一個月者不計。 前項資歷之證明,以經航政機關簽證者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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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相關考試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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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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