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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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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 第4條
受理政治獻金申報之機關為監察院。 監察院得委託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
第十二條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申報與專戶許可、變更及廢止事項。 前項委託所需費用,由監察院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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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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