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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 第33條

依本法所處之行政罰,由監察院處罰之。 前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行政罰於確定後,應由監察院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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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