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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66條

得標廠商違反前條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前項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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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