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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16條

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 政風機構得調閱前項書面或紀錄。 第一項之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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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