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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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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統一蒐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並建立工程價格資料庫,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除應秘密之部分外,應無償提供廠商。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之單價資料傳輸至前項工程價格資料庫。 前項一定金額、傳輸資料內容、格式、傳輸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財物及勞務項目有建立價格資料庫之必要者,得準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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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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