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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108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事宜。 前項稽核小組之組織準則及作業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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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