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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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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106條
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之採購,因應駐在地國情或實地作業限制,且不違背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得不適用下列各款規定。但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應於招標文件中明定其處理方式。 一、
第二十七條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二、
第三十條
押標金及保證金。 三、
第五十三條
第一項及
第五十四條
第一項優先減價及比減價格規定。 四、第六章異議及申訴。 前項採購屬查核金額以上者,事後應敘明原由,檢附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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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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