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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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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84條
稽徵機關於調查或復查時,得通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到達辦公處所備詢。 納稅義務人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到達備詢者,應於接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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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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