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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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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72條
第七十一條之一
第一項規定之申報期限,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其申報期限。但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之申報期限。
第七十一條之一
第二項及
第七十三條
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或自行辦理申報納稅者,得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負責代理申報納稅;如有欠繳稅款情事或未經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理申報納稅者,稽徵機關得通知主管出入國境之審核機關,不予辦理出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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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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