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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69條

下列各種情形,不適用前二條之規定: 一、(刪除)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三、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四、依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五、(刪除) 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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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