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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 第32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受理之性騷擾申訴、再申訴事件尚未終結者,及修正施行前已發生之性騷擾事件而於修正施行後受理申訴者,均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終結之。但已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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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