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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
› 第28條
性騷擾防治法 第28條
違反
第七條
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
第七條
第二項規定,致被害人權益受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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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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