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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40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十六條及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之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十八條之三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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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