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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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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40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
第十六條
及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之
第五條
第二項至第四項、
第十二條
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
第十三條
、
第十三條之一
、
第三十二條之一
至
第三十二條之三
、
第三十四條
、
第三十八條之一
至
第三十八條之三
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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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9-1條
看 性別平等工作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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