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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36條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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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