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性別平等工作法 › 第19條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19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性別平等工作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